员工辞职三大难题:旷工、反悔、提前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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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也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起始之日,而是实际用工之日。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辞职的,辞职何时生效呢?劳动合同又是什么时间解除的呢?
1.员工辞职后未满30天即自行离职,公司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有人提出,既然《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员工需提前30天辞职,说明员工提出辞职后30天才能生效,既然辞职尚未生效,劳动关系存续,员工自行离职,当然属于旷工,公司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认为,这一观点不能成立。
首先,不论是《劳动法》第31条还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条文表述,均不能得出员工辞职30天后才生效的结论。
其次,《劳动法》第102条、《劳动合同法》第90条已经规定了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那就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无需任何理由,也不需要征得单位同意,如果用民法的概念来解读,可以说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员工辞职即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行离职即是以实际行动履行或实现这一意思表示,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员工离职之日解除。劳动合同既已解除,员工即已没有劳动义务,如何认定为旷工,如何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任丘人才网www.rqrcw.com
当然,员工辞职后自行离职,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也无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为,劳动合同既然已经因为员工的辞职而解除,单位后来的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无的放矢不能成立了。但如果公司以员工严重违纪作为解除理由办理退工手续,员工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员工辞职后,能否反悔撤回辞职,这涉及到对辞职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理解问题。如果按照民法学的概念,将员工的辞职理解为属于形成权的合同解除权,那么,参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员工的辞职通知到达公司时,劳动合同即已解除,显然,员工无权反悔撤回。
但是同样显然的是,劳动法并不能简单套用民法、合同法的概念。就员工辞职而言,《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员工应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告知公司劳动合同将于30日期满时解除,那么,在30天的提前通知期内,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劳动者能否反悔撤回辞职通知呢?至少,这在理论上有合理解释的空间和可能。
当然,对于劳动法问题而言,除了理论上的自圆其说外,还需要考虑社会利益衡平和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政策。
对于这一问题,个人认为,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审意见基本地体现了理论解释和立法政策的和谐统一。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第12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限未届满前,劳动者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行为,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用人单位如在三十日内已与劳动者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或已对工作重新作出了安排,及其他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免除了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的义务的,应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协商达成一致,应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行为。”任丘人才网www.rqrcw.com
本人基本认同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述裁审思路。员工提出辞职,在30天提前通知期届满前,辞职尚未发生实际的法律效果,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允许员工反悔撤回辞职,既有利于保护员工,也不违反法理情理;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说明辞职行为已经履行和实现,此时员工即不得反悔。
但是,如果双方尚未办结离职交接手续,员工尚在公司上班,但公司已经明确同意或批准员工辞职,员工能否反悔撤回辞职呢?个人认为,根据“禁反言原则”和从平衡保护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此时,可以将员工的单方辞职行为理解为双方已经形成合意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得单方反悔。当然,对于这一中间地带的处理,理论解说固然重要,更为实质的还是如何平衡保护单位和员工利益问题。因此,这既是法律解释问题,也是法律政策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面对法律规定的模糊和争议地带,如何防止员工辞职后又反悔呢?最为简单的办法,是尽快“生米煮成熟饭”,办结离职交接手续,以免夜长梦多。也可以在员工提出辞职后,与员工签署协商解除协议,将单方辞职转化为双方协商解除,如此一来,员工无权单方撤销双方协议。又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提出辞职后,除非单位同意,否则不得反悔。
3.员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后,单位能否主动放弃30天的离职交接期,要求员工提前离职?
与员工辞职后自行离职完全相反的另一个问题是,员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打算站好最后一班岗,干满30天后再走,而公司却基于各种考虑,要求员工提前离职,员工同意自然没有问题,但如果员工坚决不同意,公司可以单方拒绝员工上班吗?
有人认为,法律规定员工30天的提前通知期,是赋予给单位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单位可以享受,当然也可以放弃。任丘人才网www.rqrcw.com
对于这一观点,本人不能认同。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固然是员工的法律义务,但提供劳动也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且,员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劳动合同将于30天期满时解除。在30天通知期届满前,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员工要求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有何不可?单位又有什么权利和依据拒绝员工的劳动呢?
因此,如果公司有意在员工辞职的离职交接期上把握主动权,还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为妥。
